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80號原 告 謝美金被 告 邱名慈
林子勝
李宜鴻
嚴逸庭
童宇辰
羅祥倚
張潔雯
温丁明
王鵬貴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3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映佐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表:
原記載 更正 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杉豪部分 均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