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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8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14號原 告 張豈箔被 告 林韋辰

林同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林韋辰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被告林同淇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