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959號原 告 廖于婷被 告 羅慶喜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列被告羅慶喜因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之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38號判決免訴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建宇法 官 張寶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