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原 告 莊榮兆
蔡人舉被 告 劉柏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度自字第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聲請更誤刪記否則自訴登載不實必判罪兼附民登報道歉除法官敗類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柏駿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以114年度自字第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