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260號原 告 陳振倫被 告 吳沂芳
徐閔慧
徐采微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23號被告吳沂芳被訴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468號被告徐閔慧、徐采微遭追加起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