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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4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416號原 告 林雅婷被 告 莊語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語伯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654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02 日附件: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