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433號原 告 林雪兒 (年籍詳卷)被 告 龍翔霖 (年籍詳卷)
官柏翰 (年籍詳卷)朱竑綸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4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吳冠廷、吳翔傑部分,由本院審理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莊晉溢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