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塗美珠被 告 湯涵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7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可參,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王歆惠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