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603號原 告 殷祥如被 告 何怡萱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被告何怡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9482號提起公訴後,以114年度金易字第186號繫屬本院,並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嗣原告於114年8月22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存卷為憑,顯係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為之,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五、另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或可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二審後,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