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629號原 告 草湖慈天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被 告 吳尚祐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2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