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713號原 告 劉文光被 告 莊語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語伯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654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