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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7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760號原 告 郭景安被 告 賴籽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9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籽舒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900號判決諭知無罪,因原告郭景安於起訴狀表示「若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等語,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爰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映佐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