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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7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795號原 告 林建彰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昱璇律師被 告 林志彥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4年度自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建彰對被告林志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被訴誣告等案件,經本院114年度自字第27號審理後為無罪之判決,惟原告業已於書狀陳明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說明,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徐苢容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