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943號原 告 洪子媛被 告 劉彥呈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2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黃立宇法 官 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