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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1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179號原 告 張純宜被 告 唐世峰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0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純宜對被告唐世峰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004號案件審理後,已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聲請於刑事部分諭知無罪時,將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