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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1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183號原 告 楊粉被 告 陳文泰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628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文泰所涉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628號(嗣經本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56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見附民卷第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咏欣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