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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甲被 告 陳裕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05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裕程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甲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許翔甯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