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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陳誼

楊子慧被 告 吳凰瑋

張道寬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易字第4029號妨害信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誼新臺幣1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子慧新臺幣1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信用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