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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3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77號原 告 張宜珊被 告 張育成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31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參照)。

二、查原告張宜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95號詐欺等案件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張育成與被告謝詠程、林宥紳、邱富謚就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謝詠程、林宥紳、邱富謚均經本院判處有罪在案,被告張育成雖非本案刑事訴訟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共同正犯而須與被告謝詠程等人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開說明,得對被告張育成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詹雅婷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