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407號原 告 游楚令被 告 鄭侹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對原告為傷害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3338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法 官 張博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