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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4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422號原 告 張敏玲被 告 劉昌瀚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4497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雖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於起訴狀業已敘明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故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劉佩蓉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