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467號原 告 莊琪璋被 告 林晉宇
洪敏崇即千辰冷凍肉品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晉宇妨害自由案件(115年度簡字第4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晉宇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莊琪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洪敏崇即千辰冷凍肉品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林晉宇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被告林晉宇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尹若婷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