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510號原 告 古湘舒被 告 賴坤成
江睿翃
LIM HAN ZHONG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0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GOH GARY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詹雅婷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