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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5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519號原 告 郭清陽被 告 林鈺瑾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2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207號被告林鈺瑾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雖經判決無罪,惟原告業於起訴狀中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准予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上開但書規定,逕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