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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5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521號原 告 涂孟芳被 告 洪民雄 生前住○○○○○區○○路0段000號4樓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7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706號),因被告死亡,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謝佳諮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