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005號原 告 鴻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羅匡臣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被 告 吳姵瑩上列被告因同案被告戚紘碩所犯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7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同案被告戚紘碩部分業已調解成立),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雖非114年度訴字第1378號之起訴對象,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幫助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