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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117號原 告 劉雲國被 告 陳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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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彤

陳建安陳美雲陳明孜陳品叡

陳界羽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2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