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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1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151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賴世儒

余炳賜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遲至114年10月2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