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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2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255號原 告 刁莉紋被 告 黃丞澤

邱健愷

邱奕嘉

TANG LONG TIN(中文姓名:鄧朗天,香港特別行

政區人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黃丞澤、邱健愷、邱奕嘉及TANG LONG TIN(中文姓名:鄧朗天,下稱鄧朗天)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刁莉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4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審酌被告黃丞澤、邱健愷及邱奕嘉所涉部分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被告鄧朗天所涉刑事案件,雖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原告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嘉凱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