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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2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278號原 告 林榮照被 告 陳美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四、查被告陳美娟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前,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案件查詢證明在卷可按,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