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83號原 告 陳聖達被 告 竺宇𥠼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339號,原案號:113年度國審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