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原 告 張彩意被 告 陳建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4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陳建翰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詹雅婷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