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6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658號原 告 梁沛葳被 告 蔡言濬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46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46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