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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8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90號原 告 施嵐心被 告 黃莨建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1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莨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施嵐心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江健鋒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