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44號原 告 塗○予法定代理人 蘇○雅
塗○傑訴訟代理人 廖繼峰律師被 告 何仁傑
臺中市私立培智文理短期補習班即鄭琇讌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8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