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科控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雅筑
住○○市○○區○○○道○段000○0號00樓之0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金重訴字第720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雅筑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控字第6號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受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予以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經命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後,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偵查中檢察官諭知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案件經起訴移審繫屬法院,受訴法院宜依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審認有無繼續或予以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必要,該辦法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被告莊雅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控字第6號(原命令書案號:
115年度控字第4號,經檢察官依職權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以命令書變更後,新案控字案號為115年度控字第6號)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命被告自115年7月14日起至115年10月18日止受科技設備監控,嗣經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6976、23095、34345、34857號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5年7月16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等在卷可查。
㈡本院審酌被告係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罪、同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一般洗錢罪,且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命令限制出境出海,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通知限制出境、出海管制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附卷可佐(科控卷第61-66頁),復已由具保人吳兆偉為被告繳納新臺幣100萬元之保證金,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查(科控卷第67-73頁),經斟酌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起訴移審後無繼續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撤銷被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控字第6號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受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方 荳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