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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胤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114年度中簡字第243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9246、41361號、114年度偵字第4597號;移送併辦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703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江胤儒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之給付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理 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提起上訴,明白表示僅針對原審宣告之刑度提起上訴,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本院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參酌告訴人葉慧麗聲請上訴狀所述之事由,認被告江胤儒於偵查、審判程序未能達成和解,且未還款等情,原審未酌上情,僅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量刑顯屬過輕,除輕啟被告僥倖心態外,亦不足收懲儆之效,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㈠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

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

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仍率爾將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交予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向告訴人高玲娟、葉慧麗、鍾麗春與被害人莊王富珍詐欺取財,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告已與被害人莊王富珍、告訴人鍾麗春成立調解,惟未與告訴人高玲娟、葉慧麗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調解事件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中簡卷第29至31頁),犯罪所生損害已部分減輕,兼衡被告犯罪之情節、所生損害,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判決於量刑上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輕重之情事,亦未逾越法定範圍,是原審量刑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第53頁),又被告始終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及被害人4人均調解成立並按期履行(調解及履行情形如附表所示),有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簡移調字第164號調解筆錄(見本院中簡卷第33至34頁)、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74號調解筆錄(見本院簡上卷第87至88、99至100頁)、本院115年度中司簡移調字第6號調解筆錄(見本院簡上卷第95至97頁)、本院電話紀錄表(見本院簡上卷第121頁)及被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見本院簡上卷第137至138頁)存卷可查,可見被告以實際行動填補其所肇生之損害,已有積極面對、反省負責之態度,可認其經此偵審及科刑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緩刑期間。另為促使被告不致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向尚未履行給付完畢之告訴人葉慧麗、被害人莊王富珍支付損害賠償,此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資以兼顧告訴人與被害人等之權益。又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本案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併辦、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詹雅婷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調解情形 履行情形 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1) 高玲娟 調解成立,被告願於115年3月5日前給付5萬元。 已給付完畢。 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2) 葉慧麗 調解成立,被告願給付12萬元,自115年3月起,每月27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按期履行中。 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3) 莊王富珍 調解成立,被告願給付2萬元,自115年1月起,每月28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按期履行中。 4(移送併辦) 鍾麗春 調解成立,被告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已給付完畢。

附件:本院115年度中司簡移調字第6號調解筆錄、114年度中司

刑簡移調字第164號調解筆錄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