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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室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本院115年度簡字第32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04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審判範圍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項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宣告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得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量定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而對於簡易判決提起之上訴,亦準用前開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所明定。

㈡本件依上訴人即被告郭室和(下稱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及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所述(本院簡上卷第7至9、45、71頁),已明示僅對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且檢察官未對被告提起上訴。則依前開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進行審理,其餘未表明上訴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故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原審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僅有剪斷告訴人所有電動馬達之電線(應指水壓幫浦管線),將電線(應指管線)接好即可使用,告訴人提起告訴後,便自行修繕電線,顯見告訴人並無任何損失;被告當初剪斷電線(應指管線)係因日夜遭電動馬達(應指水壓幫浦管)聲吵鬧,且亦無法聯繫上告訴人,不得已始剪斷電線,且被告為身心障礙人士,謀生不易,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為之觀察,且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遽指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98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判決意旨)。

㈡原審已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竟仍無視

保護令之內容,僅因細故而剪斷告訴人住處之水壓幫浦管線,考量被告最終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郭堂杏之意見;暨被告之前科素行,並衡酌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司機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亦無過重、失輕之情事,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復以,被告上訴後,亦表示尚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或和解(本院簡上卷第75頁),是並無新生足以影響量刑之事由,故核原審所處刑度並無濫用裁量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違法或不當情形。

㈢被告雖以前揭情詞提起上訴,並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

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判決參照)。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仍以剪刀剪斷告訴人住處之水壓幫浦管線之方式騷擾告訴人,而迄今被告與告訴人仍未能達成和解,客觀上實難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並無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度猶嫌過重之情,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至於被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情,業經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述甚明(原審易卷第144頁),已於原審量刑時就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為整體之評價而為量刑,就被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一節,已予審酌。並無量刑偏執一端,至有出失入之情形,所量刑度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宗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鄭永彬法 官 張寶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