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三陽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15年2月6日114年度中簡字第51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8447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4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判決前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佳紋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佩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