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吳孟隆被 告 余宸亦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