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28號原 告 張福國被 告 張立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5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佳穎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