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徐福源被 告 彭如鈴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劉佩蓉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徐福源被 告 彭如鈴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劉佩蓉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