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THE ANH(中文姓名:阮氏英)
(現由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收容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護照號碼:M0000000號(越南國籍)」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護照號碼:M0000000號(越南國籍)、新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越南國籍)」。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NGUYEN THE ANH之原護照號碼為B0000000號,新護照號碼則為P00000000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未記載新護照號碼,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