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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東欣選任辯護人 陳亮逢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0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307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東欣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東欣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仁曜診所」負責人,並以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林東欣明知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應確實填報,且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詎林東欣為降低仁曜診所每月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及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支出(指94年7月1日後施行之勞工退休新制),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仁曜診所員工郭潔因自民國113年3月至113年9月間之月薪係新臺幣(下同)43,900元,竟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本表係三合一式申報表,下稱勞健保三合一申報表)之業務文書時,虛偽記載郭潔因薪資為27,470元,完成後持以向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勞保局、健保署)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至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郭潔因之月投保薪資數額,據以核算仁曜診所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金額,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對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管理、投保薪資審查、核算收取保費之正確性及郭潔因領取勞工退休金之利益。仁耀診所因此詐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短繳勞保費用8,481元、健保費用4,770元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差額9,373元之不法利益。

二、證據名稱㈠告訴人郭潔因(下稱郭潔因)於警詢之指述。

㈡勞動部113年11月1日裁處書、罰鍰明細表、勞工保險罰鍰金額計算表。

㈢健保署114年6月30日函。

㈣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受理申訴違反勞動法令登記表。

㈤勞動契約書。

㈥獎懲及出勤明細表、仁曜診所員工工資明細表、員工工資清冊、員工節金明細表。

㈦郭潔因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㈧仁曜診所短繳郭潔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差額計算表。

㈨勞保局114年7月3日函。

㈩加保申報表。

被告林東欣與郭潔因錄音檔譯文。

仁曜診所113年9月24日函及所附工資核定通知單、薪資明細、銀行匯款證明。

勞保局113年10月30日函及所附郭潔因君原申報與應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明細表。

勞保局113年10月30日裁處書。

健保署個人投退保資料、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勞保局115年5月13日函。

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指示不知情會計人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進而向勞保局、健保署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郭潔因不實薪資數額,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基於使仁曜診所減少支出費用之單一目的,本於一行為

決意而於附表所示期間,持續未依法如實申報郭潔因薪資,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且均係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得利罪。

㈣被告所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亦係從事施以詐

術之詐欺得利犯行之一部,其目的在於降低營運成本,而詐得仁曜診所減少支出勞工退休金提繳金、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犯罪時間有重疊關係,而可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為仁曜診所負責人,為減省費用支出,以上開方

式不實申報員工薪資,而使仁曜診所因此獲得短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所為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及健保署對於管理勞工保險業務、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正確性,且對員工權益有所侵害,所為不該。另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詐欺所得之利益非鉅,已依勞動部裁處書繳納罰鍰完畢,並就郭潔因之勞工退休金、全民健康保險費用已補提繳(詳後述沒收部分)等情節;暨被告無刑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素行尚可;與被告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法治觀念不佳,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罰,惟犯後坦承犯行,且繳納罰鍰完畢,並就郭潔因之勞工退休金、全民健康保險費用已補提繳,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又為使被告建立正確法治觀念及記取本次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犯罪所得⒈仁曜診所為獨資診所,而被告為仁曜診所之實際負責人,業

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仁曜診所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期間短繳郭潔因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共計22,624元(計算式8,481+4,770+9,373=22,624),堪認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⒉惟關於本案勞工退休金短繳差額部分,業經勞保局逕予更正

,並於113年10月份勞工退休金內補收短計之勞工退休金,由勞保局於分配至郭潔因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未按規定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經處罰鍰5,000元部分業已繳納);就健保費短繳差額部分,亦於113年12月16日繳納完竣,有勞保局114年7月3日函暨所附勞工退休金差額明細表、健保署114年6月30日函存卷可查,是被告已未保有此部分犯罪利得,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價額。

⒊就職災保險短報差額部分,因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申報、調

整皆採申報制度,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有勞工保險條例72條第3項罰則之適用,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無法事後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追溯調整更正員工投保薪資。而勞動部就仁曜診所未覈實申報郭潔因投保薪資部分,已以113年11月1日裁處書裁處仁曜診所罰鍰,仁曜診所業已繳納罰鍰完畢等情,有勞動部罰鍰繳款通知書影本在卷為憑,實質上已達成剝奪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之目的,倘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有重複執行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本案登載不實之上開申報表,因已向勞保局、健保署提出而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勞工保險費差額計算表郭潔因於仁曜診所原申報投保薪資與應申報投保薪資及保險費差額明細表 單位:元 姓名 年 月 月薪資總額 原申報投保薪資 應申報投保薪資 投保薪資差額 投保單位原負擔保險費 投保單位應負擔保險費 投保單位短繳保險費 備註 郭潔因 113 3 21,500 27,470 43,900 7,667 1,091 1,743 652 113.3.17加保,約定薪43,000元 4 43,000 27,470 43,900 16,430 2,337 3,735 1,398 5 43,500 27,470 43,900 16,430 2,337 3,735 1,398 6 43,000 27,470 43,900 16,430 2,337 3,735 1,398 7 43,000 27,470 43,900 16,430 2,337 3,735 1,398 8 42,764 27,470 43,900 16,430 2,337 3,735 1,398 9 24,847(起訴書誤載為25,027) 27,470 43,900 9,857 1,402 2,241 839 113.9.18退保 合計 8,481附表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差額計算表仁曜診所短繳郭潔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差額計算表(單位:元) 年/月 月薪資總額 投保金額 單位負擔 備註 原申報投保薪資(調整前) 應申報投保薪資(調整後) 調整前(原申報) 調整後(應申報) 短繳差額 113/3 21,500 27,470 43,900 1,329 2,124 795 113.3.17到職加保 113/4 43,000 27,470 43,900 1,329 2,124 795 113/5 43,500 27,470 43,900 1,329 2,124 795 113/6 43,000 27,470 43,900 1,329 2,124 795 113/7 43,000 27,470 43,900 1,329 2,124 795 113/8 42,764(起訴書記載為43,121) 27,470 43,900 1,329 2,124 795 113.9.18轉出 合計 4,770附表三: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計算表仁曜診所勞工郭潔因原申報與應申報月提繳工資差額明細表 單位:元 姓名 年 月 月工資總額 原申報月提繳工資 應申報月提繳工資 原提繳退休金 應提繳退休金 應補提繳退休金差額 備註 郭潔因 113 3 21,500 27,470 43,900 1,205 1,926 721 113.3.17提繳,約定薪43,000元 4 43,000 27,470 43,900 2,582 4,127 1,545 5 43,500 27,470 43,900 2,582 4,127 1,545 6 43,000 27,470 43,900 2,582 4,127 1,545 7 43,000 27,470 43,900 2,582 4,127 1,545 8 42,764 27,470 43,900 2,582 4,127 1,545 9 24,847(起訴書誤載為25,027) 27,470 43,900 1,549 2,476 927 113.9.18停繳 合計 9,373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