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富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9134號),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易字第236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內容、犯罪事實欄第2行「601號」更正為「201號」、第3行補充「及臺中市○○高中游泳訓練中心前方人行道」,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勘驗筆錄」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刑法公然猥褻罪所謂之「公然」,只須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即為已足,不問實際上是否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所稱「猥褻」,則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之一切行為而言。查被告裸露其生殖器之地點在公共區域、未設有管制之臺中市○○高中籃球運動中心及游泳訓練中心前方人行道,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符合「公然」要件;又被告當眾裸露生殖器之動作,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個人性慾,客觀上亦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社會之一般通念,自屬猥褻之行為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被告於密接時間,在相近地點先後裸露其生殖器,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為猥褻之行為,不僅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可能造成他人心理之不適或陰影,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案於大庭廣眾下裸露其生殖器之行為模式、時間長短、次數與所生危害輕重;另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與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監視器、拍攝時間 猥褻行為 地點 監視器畫面擷圖、蒐證照片出處(偵卷) 光碟內檔名、照片 1 114年9月11日13時1分37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站立於人行道 臺中市○○高中籃球運動中心前方人行道 第37頁上圖 1、2 ch05_00000000000000沒穿褲子 2 114年7月3日17時35分0秒至38分40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坐在車後座內、身體朝外,車門打開狀態以手套弄生殖器自慰 第37頁下圖至第39頁下圖 4、 ch05_00000000000000DIY 3 114年9月16日14時31分4秒至52分7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在人行道上徘徊走動及小便 第41頁上圖至第43頁上圖、第55頁 3、 ch05_00000000000000沒穿褲子+尿尿 4 114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 下半身未穿、身體朝外露出下體蹲坐在車內、車門打開狀態露出下體 第43頁下圖 照片3、 @S__00000000_0、S__00000000_0 5 114年10月14日16時44分許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步行於人行道 臺中市○○高中游泳訓練中心前方人行道 第45頁上圖至第47頁上圖 照片 35166 6 114年7月7日12時24分1秒至24分34秒 露出下體在人行道上走動及小便【起訴書誤載下半身未穿】 臺中市○○高中籃球運動中心前方人行道 第47頁下圖 4、 ch05_00000000000000抽菸尿尿 7 114年7月8日15時29分44秒至30分27秒 露出下體在人行道上走動及小便【起訴書誤載下半身未穿】 第49頁上圖 4、 ch05_00000000000000尿尿 8 114年7月15日1時40分8秒至46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在人行道上走動 第49頁下圖 4、 ch05_00000000000000抽菸尿尿 9 114年8月29日13時56分30秒至50秒 露出下體在人行道旁上小便【起訴書誤載下半身未穿】 第51頁上圖 1、 ch05_00000000000000_001尿尿 10 114年9月9日13時42分32秒至52秒 露出下體在人行道旁上小便【起訴書誤載下半身未穿】 第51頁下圖 1、2 ch05_00000000000000尿尿 11 114年9月11日17時45分21秒 在人行道旁上走動【起訴書誤載下半身未穿】 第53頁上圖 1、2 ch05_00000000000000抽菸尿尿 12 114年9月15日21時52分19秒至53分30秒 露出下體在人行道旁上小便【起訴書誤載下半身未穿】 第53頁下圖 2、 ch05_00000000000000尿尿 3、 ch05_00000000000000吸菸尿尿、ch05_00000000000000尿尿抽菸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9134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供人觀賞,基於公然猥褻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高中籃球運動中心前方人行道,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為附表所示之公然為猥褻行為。嗣校方人員發現後調閱相關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時之供述 ○○○○○○○○○○,且無固定住所,故無法傳喚到案) 被告對於附表編號1至4部分保持沉默,另坦承有附表編號6至12在該處裸露下體小便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附表編號4當時有穿褲子,沒有裸露下體,伊沒有想要被看到下體等語。 2 證人劉紘睿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有附表所示之裸露下體、自慰而公然為猥褻行為之事實。 3 職務報告書、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 被告有附表所示之裸露下體、自慰等多次之猥褻行為,而案發地點為高中前方人行道,該處人車往來頻繁,是被告辯稱無意供人觀覽,洵無可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被告在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為上述公然猥褻行為,依社會通念尚難強行分割,顯係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僅論以1個公然猥褻行為即足以評價其罪責,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朱曉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監視器時間 猥褻行為 1 114年9月11日13時1分37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站立於人行道 2 114年7月3日17時36分01秒至55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坐在車內、車門打開狀態以手套弄生殖器自慰 3 114年9月16日14時31分51秒至同日14時48分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在人行道上徘徊走動及小便 4 114年9月16日15時40分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坐在車內、車門打開狀態露出下體 5 114年10月14日16時44分許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步行於人行道 6 114年7月7日12時24分11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在人行道上走動及小便 7 114年7月8日15時30分00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在人行道上走動及小便 8 114年7月15日1時40分15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在人行道上走動及小便 9 114年8月29日13時56分32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在人行道旁上走動及小便 10 114年9月9日13時42分許35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在人行道旁上走動及小便 11 114年9月11日17時45分21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在人行道旁上走動及小便 12 114年9月15日21時52分33秒 下半身未穿、露出下體在人行道旁上走動及小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