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DINH AN(中文名:阮庭安,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939號、114年度偵字第50245號),因被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易字第3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NGUYEN DINH AN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伍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7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另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係同條第2項第3款依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級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NGUYEN DINH AN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揭二持有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明知起訴書附表所示
含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對身心之危害,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行為殊值非難。2.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14939卷第19頁)。3.被告前科素行(參見本院易字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4.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持有毒品之動機及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並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本院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予以裁量後,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沒收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限。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附此敘明。
㈡查扣案之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約11.9162公克,驗餘淨重約11.9062公克),有欣生生物科技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偵14939卷第202頁),而毒品包裝袋與其上沾附之毒品難以完全離析,應視同毒品。是該扣案毒品(含包裝袋),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次查扣案之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7至13所示之物,經鑑驗均
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乙節,有如該起訴書附表編號1、7至13所示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見偵14939卷第203至208頁)附卷為證,足認被告持有該等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行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為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該等扣案物之包裝袋與其上沾附之微量毒品,依現今科技尚難與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應一併宣告沒收。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另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5、14至21所示之物,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檢察官亦未就此部分聲請沒收,自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4939號
被 告 NGUYEN DINH AN(中文名:阮庭安,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DINH AN(中文姓:阮庭安,越南籍,下稱阮庭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住處,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海」之成年男子之委託,代為保管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粉末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1包等物品而持有之。嗣經警持臺灣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4年3月12日15時34分許起至同日15時37分許止,在阮庭安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時,適阮庭安之女友NGUYEN THI PHUONG THAO(中文名:阮氏芳草,越南籍,下稱阮氏芳草)手持內有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品之塑膠袋1包準備離去而經警當場查扣,並通知阮庭安到場,並扣得阮庭安、阮氏芳草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4至21所示之物品,因而查獲上情(阮氏芳草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阮庭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⑴被告於上開時、地,受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海」之成年男子之委 託,代為保管而持有附表 編號1至13所示之毒品之事 實。 ⑵警方於上開時、地執行搜 索,而扣得附表編號1至21 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2 證人即同案被告阮氏芳草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 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毒品係綽號「阿海」放在被告與同案被告阮氏芳草上開住處之事實。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114年度聲搜字第624號)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5份、現場蒐證照片18張及扣案物品照片13張。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 4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生物科技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02D102)、(報告編號:5402D101)、 (報告編號:5402D103)、(報告編號:5402D104)、(報告編號:5427D0494)、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02D102T)、(報告編號:5402D103T)、(報告編號:5327D049T)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4年5月26日刑理字第1146066255號)1份。 扣案附表編號1、6至13、18 所示之物品,檢出如附表編號1、6至13、18所示之毒品成分、重量之事實。 5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物品。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論處。扣案之附表編號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附表1、7至1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粉末、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等物品,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於114年2月中旬某日起,在上開住處,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黃色粉末與果汁粉混合攪拌,再以電子磅秤等量秤重放入包裝袋後,再以封口機將包裝袋密封,以此方式製造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份之毒品咖啡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涉犯上開犯行,辯稱:除現金、手機外,其他物品不是伊所有,是綽號「阿海」之男子委託伊保管等語。經查:㈠證人即同案被告阮氏芳草於警詢時及偵訊中證稱:附表編號14所示之現金係伊與男友阮庭安共有,編號17所示之粉紅色封口機係伊拿來用頭髮,編號19所示之果汁粉係拿來做果凍,編號20所示之手機係伊所有,其他物品不是伊所有,係綽號「海」男子放在我們房間的垃圾桶,伊要出去買藥順便拿去丟掉,蝦皮帳號「hflgezypar」係伊男性友人綽號「THUYET」於113年9月至10月間某日給伊使用,伊主要用來購買衣服、花、鞋子、內衣、衣褲、果汁粉等語,核與被告所辯相符。㈡觀諸蝦皮帳號「hflgezypar」自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所購買之物品,雖有訂購分裝勺、K盤、研磨盤、果汁粉、封膜機、包裝袋等物品,且被告與同案被告阮氏芳草曾於113年9月29日、113年10月19日至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7-11超商大金門市領取所訂購之包裝袋等情,有上開蝦皮帳戶訂購明細、取貨明細及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參(見114年度偵字第14939號偵查卷《下稱偵14939號卷》第93至114頁),惟上開物品本可作為日常生活之用,包裝袋亦可供作包裝糖果、小物件之用,尚難僅憑此逕認被告使用上開物品而製造上開毒品咖啡包之事實。㈢細繹被告與同案被告阮氏芳草之對話紀錄(見偵14939號卷第73至91頁),僅係拿取東西、咖啡等內容,無法逕為判定與製造第三級毒品有關之訊息。本案無法排除被告所為上開辯詞之可能性,基於罪疑惟輕,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案尚難逕認被告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然此部分倘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部分,為吸收關係之法律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卓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意惠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鑑定報告 毒品成分、重量 扣案時間、地點 1 第三級毒品卡西酮原料(黃色) 1包(總重約23公克) 阮庭安 欣生生物科技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02D102)、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02D102T)各1份(見偵14939號卷第203頁、第207頁)。 ⑴淡黃色粉末1包,毛重24.08公克、淨重 18.6603公克、驗餘淨重18.4681公克, 純度26.3%,純質淨重4.908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14年3月12日15時34分許起至同日15時57分許止,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執行搜索,在阮氏芳草手持之塑膠袋內 2 黑色包裝袋 1批 阮庭安 同上 3 彩虹小馬包裝袋 1批 阮庭安 同上 4 透明夾鏈袋 1批 阮庭安 同上 5 電子磅秤 1臺 阮庭安 同上 6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包(毛重約13公克) 阮庭安 欣生生物科技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02D101)1份(見偵14939號卷第202頁)。 ⑴白色結晶1包,毛重12.74公克、驗前淨重11.9162公克、驗餘淨重11.9062公克。 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毛重約2公克) 阮庭安 欣生生物科技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02D103)、(報告編號:5402D104)、(報告編號:5402D105)、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02D103T)各1份(見偵14939號卷第204至206頁、第208頁)。 ⑴白色結晶,5包總毛重7.52公克、驗前總淨重3.6701公克,驗餘總淨重3.5599公克,純度80.3%,總純質淨重2.947公克。 ⑵檢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 同上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毛重約1.62公克) 阮庭安 同上 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毛重0.62公克) 阮庭安 同上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毛重0.75公克) 阮庭安 同上 1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毛重1.12公克) 阮庭安 同上 12 毒品咖啡包(彩虹小馬) 1包(毛重3.71公克) 阮庭安 欣生生物科技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27D049)、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27D049T)各1份(見偵14939號卷第195頁、第197頁)。 ⑴混合包、內含綠色粉末 ,21包總毛重83.6公克 、驗前總淨重70.4057 公克、驗餘淨重69.9551公克,純度2.8%,總純質淨重1.971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同上 13 毒品咖啡包(彩虹小馬) 20包(總毛重約80公克 ) 阮庭安 同上 14 現金(新臺幣) 17萬2,100元 阮庭安 阮氏芳草 同上開時間、地點,在阮氏芳草之隨身包包 15 攪拌器具 1組 阮庭安 同上開時間、地點,在阮庭安之房間內 16 分裝勺 1支 阮庭安 同上 17 封口機 2組 阮氏芳草 同上 18 第三級毒品卡西酮原料(綠色) 1包(總毛重約2,589公克) 阮氏芳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4年5月26日刑理字第1146066255號)1份(見偵14939號卷第209至210頁) ⑴綠色粉末,毛重2865.68公克,驗前淨重2844.26公克,驗餘淨重2843.36公克。 ⑵檢出非毒品成分Sucrose。 同上 19 蘋果風味果汁粉 1包 阮氏芳草 同上 20 白色AOOL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阮氏芳草 同上開時間、地點,在阮氏芳草之隨身包包 21 黑色APPL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阮庭安 同上之時間、地點,在阮庭安之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