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秀賢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易緝字第169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1「取得財物或利益」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A02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14時至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大里區永隆路與永隆七街口停車場外人行道時,見A01停放該處之機車無人看管,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A01所有並放置於機車坐墊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包包1個(內有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12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
㈡A02竊得A01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下稱本案信用卡)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未經A01授權或同意,於附表二「盜刷時間」欄所示時間,前往附表二「盜刷地點」欄所示地點,持本案信用卡消費,致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A02係有權使用本案信用卡消費之人,而交付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0所示商品予A02,或同意A02刷卡支付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住宿費用,A02因而取得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0所示商品及獲得免付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證據名稱除補充「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115易緝169卷第35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就犯罪事實欄㈡暨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暨附表二編號1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㈡暨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涉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㈡暨附表二編號11所為,乃詐取非實體商品之住宿服務,於刑法評價上應屬詐欺得利,而非詐欺取財,惟前揭基本事實係屬同一,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115易緝169卷第34頁),並賦予被告辯明之機會,無礙於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㈡暨附表二所示盜刷信用卡部分,係以一行
為觸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竊盜罪、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
途徑賺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並盜刷竊得之本案信用卡,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持卡人及發卡銀行之權益,所為均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A01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參以被告曾因侵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財物、盜刷本案信用卡詐得之物品及利益之價值,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打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沒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115易緝169卷第36頁)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物(價值共計4萬3630
元)及詐得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1「取得財物或利益」欄所示之商品及財產上利益,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竊得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物,核其本體價值應屬低微、
竊得附表一編號6至編號12所示之物,則均得由發行機構或單位為相關掛失補發處置,本院認上開物品縱予沒收或追徵,對於本案被告不法行為之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為符合比例原則並兼顧訴訟經濟,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承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汪思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子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竊得之物品 1 包包1個 2 三星Galaxy S23 Ultra手機1支 3 無線藍芽耳機1組 4 現金630元 5 機車鑰匙1副 6 國民身分證1張 7 工作證1張 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卡1張 9 玉山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 11 駕駛執照2張 12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張
附表二:
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取得財物或利益 1 113年10月14日15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 價值598元之商品 2 113年10月14日15時3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 價值70元之商品 3 113年10月14日15時3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 價值426元之商品 4 113年10月14日15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 價值399元之商品 5 113年10月14日15時4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 價值578元之商品 6 113年10月14日16時0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野安全帽新平店 價值350元之商品 7 113年10月14日16時3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麥當勞臺中精武店 價值556元之商品 8 113年10月14日16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中野安全帽太平二店 價值3,990元之商品 9 113年10月14日17時0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中野安全帽太平二店 價值290元之商品 10 113年10月14日17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NET太平一店 價值3,561元之商品 11 113年10月14日17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挪威森林臺中漫活館 住宿費用3,340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114號被 告 A02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0月14日
14時許至15時許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大里區永隆路與永隆七街口停車場外人行道上,徒手竊取A01所有放置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之包包1個(內有A01國民身分證、工作證、國泰商業銀行信用卡【下稱本案信用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各1張、機車鑰匙1副、三星Galaxy S23 Ultra手機1支、無線藍芽耳機1組、駕駛執照2張、現金新臺幣【下同】630元,均未扣案),得手後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開現場。
㈡A02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
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小額消費免於簽帳單上簽名之刷卡消費方式,由A02出示本案信用卡以佯為真正持卡人,使店家陷於錯誤,誤信A02為合法持卡人,同意其以機器感應晶片之方式持卡消費,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同意交付或提供A02所消費之商品及服務。嗣經A01發現其財物遭竊、本案信用卡遭盜刷,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A01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對帳單、挪威森林臺中漫活館入住資料、消費明細、告訴人提供之手機定位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倘發卡銀行誤信乃持卡人本人消費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已給付特約商店價金並受有財產之損害,即為被害人;又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使特約商店及其店員誤認其為信用卡之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亦得論以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被告購買商品,係屬獲得財物之性質。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報告意旨誤載為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11次刷卡消費之詐欺取財犯行,前後時間相距不遠,且使用同一張信用卡,其犯罪時間甚為緊密接近,侵害法益亦相同,顯屬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述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平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所犯竊盜及詐欺取財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所竊得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三星Galaxy S23 Ultra
手機1支、無線藍芽耳機1組、現金630元屬犯罪所得,惟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等,亦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得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國民身分證、工作證、機車鑰匙1副,固亦為被告犯罪所得,然因該等物品或為證明身分用之證件價值低微,或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避免執行沒收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另被告所竊得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信用卡或金融卡,雖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參酌上開物品本身價值低微,並可透過掛失、補發等程序重新取得或使其失效,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尚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詐得各該價值之商品或服務,取
得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及各該價值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總計1萬1,458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尚涉有刑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乙節,然本案被告未涉及入侵他人電腦設備或變更刪除電腦電磁紀錄等行為,自與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構成要件有間。惟若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承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怡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交易時間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新臺幣) 1 113年10月14日15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 598元 2 113年10月14日15時3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 70元 3 113年10月14日15時3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 426元 4 113年10月14日15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 399元 5 113年10月14日15時4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 578元 6 113年10月14日16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中野安全帽新平店 350元 7 113年10月14日16時3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麥當勞臺中精武店 556元 8 113年10月14日16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中野安全帽太平二店 3,990元 9 113年10月14日17時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中野安全帽太平二店 290元 10 113年10月14日17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NET太平一店 3,561元 11 113年10月14日17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挪威森林臺中漫活館 3,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