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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侵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韋勝選任辯護人 林依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經查,本件被告A04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辯論終結後,另案即本院115年審訴字第26號被告A04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簽准與本案合併審判,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林申棟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卉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