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侵訴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訴字第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B000-A114992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劉俊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日期。

二、本件被告AB000-A114992A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9時29分宣判,茲因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卷證非少,需核對相關供述、非供述證據比對確認,耗時程度已超出預期,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魏威至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