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AB000-Z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律師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